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對于您提出的兩個問題,現分析如下:
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本罪中的“中介組織人員”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指的是在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中,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人員。
具體到資產評估領域,這通常包括:
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在具備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內,利用其專業身份和職責,提供具有證明效力的文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針對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的行為,規定了兩種犯罪情形:
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一款)
行為表現: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如簽字評估師),故意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
“虛假”的含義:指評估報告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例如故意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虛構評估依據,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報告虛假而仍然提供。
* 追訴標準:通常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給國家、公眾或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多次提供虛假報告等。
2.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二款)
行為表現: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評估報告有重大失實。
“重大失實”的含義:指評估報告存在重大錯誤,嚴重偏離資產的實際價值,但行為人主觀上并非故意造假,而是由于極端的疏忽大意、未盡到應有的職業注意義務所致。
* 追訴標準**:同樣需要“造成嚴重后果”,如導致相關單位或個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
對于資產評估師及所在機構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是一條重要的職業紅線:
因此,資產評估行業從業人員必須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和法律法規,勤勉盡責,確保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這不僅是對客戶和社會負責,也是對自身職業風險的必要防范。在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和出具“評估報告”的每一個環節,都應當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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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2-26 10:17:38